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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梁子丹律师:房屋未入住,物业费问题的司法认定

  近年来经常出现业主买房后未入住,或者居住一段时间后没有再住,房子成为空置房,那遇到这种情况,是否需要交物业费?空置烂尾楼物业没有提供服务,物业费却照收不误,业主如何正确有效维权?针对这一系列问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梁子丹律师依托常见的法律规定及审理思路,就房屋未入住,物业费问题的司法认定进行了梳理分析,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律师 | 梁子丹律师:房屋未入住,物业费问题的司法认定

 

  一、空置房屋是否需要交物业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具有公共性,收取物业费是用于整体物业设施的维护保养、正常秩序维护所必需的费用,而非只针对个别业主服务。

 

  无论业主是否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当交纳相应物业费。

 

  二、未缴纳物业费被停水停电是否合法?

 

  实践中,部分物业服务人在业主欠费时采用了停水停电等措施对违约业主进行督促,要求其限期交费。

 

  这种做法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即使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人在业主欠费情况下有权停水停电,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

 

  水、电、气、热等资源的供应属于公共服务的提供,物业服务人并不是上述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虽然出于管理方便的需要,供水、供电等企业会采取授权的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比如代为收费、代为简单维修等,但是水、电的供应主体始终是供水和供电企业,存在供水、供电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还是供水、供电企业和用户。物业服务合同与供水、供电合同是不同的独立的合同,涉及的是不同的当事人。物业服务人并不是供水、供电合同的当事人,与用户之间并不存在供水、供电合同关系。

 

  三、业主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方法等,这就要求物业服务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约定或法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等义务,业主可以诉诸法院请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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