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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郭稳波律师:房产买卖中,法院判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郭稳波律师结合法律法规及裁判指引,就房产买卖中,法院判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进行了焦点梳理,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律师 | 郭稳波律师:房产买卖中,法院判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

 

  一、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与形态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不履行合同情况下,买方往往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包括:向卖方支付价款、卖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等。而买方的这些请求能否获得支持,或者说在何种情况下支持买方的这些请求,一直是审理房屋买卖案件的难点。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的“继续履行”,也被称作“强制履行”,系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确认的方式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强制履行虽然是合同履行的继续,仍然是履行原合同债务,但它同一般的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有如下区别:一是履行时间不同,强制履行的时间晚于履行原合同债务的时间;二是作为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强制履行比正常合同履行增加了一层国家强制,多了一层道德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二、实践中对房屋买卖案件中继续履行问题的处理规则

 

  在房价平稳时,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违约不会造成太大损失,相对方对标的房屋可选择余地较大,守约方往往主张违约方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相关损失,而不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而在房价出现大幅波动时,一方违约往往会给对方带来巨大损失,守约方更愿意选择相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在不存在履行的现实困难,且不存在《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不得要求继续履行情形的,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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