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所以开发商将不符合交房条件的商品房强行交房,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业主如果遇到不符合交房条件,开发商却强行交房的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方鹏鹏律师结合法律法规及裁判指引,针对这一现状进行了观点梳理,供大家参考。
一、符合交房条件的商品房,共有如下三点
1.已经核验合格
首先,新建商品房若要交房,必须已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优良、合格等。
2.已取得交付使用许可证
新建商品房需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才可交房,否则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的。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一般是由市或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可以通过登录房管局网站查询。
3.已取得房地产产权证
没有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而且,没有取得产权证就交房的房子,很可能存在问题,之后也很容易产生纠纷。
二、遇到开发商强行交房的维权方式
如果遇到强制交房,业主可以采用以下6种方式维权:
1.维权先取证,取证永远是第一位的,对于现在房屋的现状、小区的现状做个全面取证。
2.立刻给开发商发函,要求开发商提供交房时必须具备的法定的、合同约定的相关法律文件,同时将出现的问题汇总要求答复。开发商交房时必须具备三大类条件,第一是法定交房条件,比如通过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等。第二类是合同约定交房条件,就是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交房条件内容。第三类是客观条件,比如现场已经完工,质量也没问题。
3.立刻进行相关开发手续的政府公开信息调查,进一步核实是否具备法定交房条件。
4.对于现场发现的问题,以及通过信息公开发现的问题立刻向相关部门发违法查处申请,请求调查处理。相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5.可以结合上述情况提起相关的民事诉讼。
6.谈判。结合上述情况和开发商进行谈判沟通,进而实现维权目的。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