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简称“终本”,则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暂时终结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虽然终本只是暂时性地终结程序,终本之后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责任,执行法院发现财产后也应该恢复执行,但是,现实中,“终本”对于赢了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一个打击,它意味着赢得了诉讼却难以获得救济。那么,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还有办法实现债权吗?本期内容,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丁天梓律师,针对企业被执行人,为大家整理了执行案件终本后的操作思路,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一、全力、全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首先,我们从企业本身入手,调取企业内档、查询企业的涉诉情况和被执行情况等信息。
其中,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是:
(1)公司股东认缴的金额是否实缴到位?是否存在股东未实缴到位便转让股权的行为?
(2)企业名下是否持有高价值的商标、专利或者可转让的行政许可证?
(3)该企业是否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可供执行的?
(4)企业对外是否仍持有债权等等。
而一旦发现存在上述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可请求公司股东在认缴金额的范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这些对我们后续恢复执行有重大意义。
其次,通过审阅执行案件相关案卷,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在存在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一般情况下,执行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只能根据法院的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的结果进行处理,哪怕被执行人存在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执行法官也是无法及时了解到的。
因此,我们需要查阅执行案卷,并申请律师调查令,通过调取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流水记录,以及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的转让情况,综合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
最后,企业本身的情况调查清楚后,我们便可以进一步地调查公司股东的财产信息。股东个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和股权等等,以及登记在股东配偶、子女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该股东的份额。
二、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通过前期调查,对于未完成实缴出资的股东,可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在该股东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或者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实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目的。
除此之外,如发现该企业股东存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行为的,也可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进行衍生诉讼
如发现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故意将名下财产转移至第三人名下,或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故意损害公司财产、最终导致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我方可发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或者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等,力求将被执行人或其股东转移的财产恢复至被执行人名下,或者追究故意损害公司财产的股东法律责任。
当前,我国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执行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创新,终本后财产线索提交与恢复执行流程也日益顺畅。“终本”绝不是执行程序的实质性终结,而是暂时性的程序性终结,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仍然受到关注。在此也奉劝那些“老赖们”,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要妄想通过拖延来逃避执行,否则一处受限,处处“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