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另,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因项目投资结识。2018年底,被告以项目启动需要钱款为由,向原告借款,一共向原告借款3次,合计29万元。在原告借款给被告后,被告出具了3张借条。借款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拒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渠迪哲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出借人按照借款人指示将借款转入指定第三人账户,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对付款方式的约定,借贷合意仍然发生在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借款交付的事实,被告未举证予以反驳,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9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中部分期间的利息标准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应认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为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3.8%。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缺席裁判。
法院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常某借款本金29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8%的标准计算;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8%的标准计算;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8%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