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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刘子曦律师:金融借贷案件中砍头息的表现形式及认定

中恒信律师 | 刘子曦律师:金融借贷案件中砍头息的表现形式及认定

 

  “砍头息”现象,无论在金融借贷领域还是在民间借贷中屡见不鲜。那么什么究竟是“砍头息”?“砍头息”有哪些表现形式?法院对于“砍头息”如何进行认定?以及被认定为“砍头息”的法律后果如何?本期内容,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刘子曦律师将进行简单梳理,与大家一起揭开“砍头息”的面纱。

 

  一、什么是“砍头息”?

 

  “砍头息”并非法律术语。我们通常所说的“砍头息”是指预先从本金里扣除的利息,也就是借款人在给付款项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的作为预先支付利息的部分款项。“砍头息”产生的主要根源在于拥有资金一方在借贷关系中所处的优势地位。一般来说,利息是按照约定利率计算的孳息,是借款人支配和使用借款本金所承担的成本。借款利息应该在借款期限届满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如果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无疑会使借款人使用借款本金创造经济效益的条件受到限制,这对于借款人是显然不公平的。

 

  二、关于砍头息的法律规定

 

  为保护借款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砍头息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也不受法律保护。

 

  三、“砍头息”的表现形式及认定

 

  实践中,“砍头息”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且为规避法律的约束,借款合同或借条约定的内容也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一般来说,在借贷实践中,“砍头息”存在以下三种形式:

 

  1.出借人实际扣除利息后现金给付借款人,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全额书面借款凭证;

 

  2.出借人实际给付借款人的款项是转账支付,出借人实际扣下的利息则双方约定是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全额书面借款凭证;

 

  3.出借人以转账方式全额支付给借款人,借款人随即将利息支付给出借人,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全额书面借款凭证;

 

  四、“砍头息”案件的审判思路及裁判规则

 

  通过检索法院关于审理“砍头息”借贷案件的裁判规则,我们发现,法院认定相关费用是否属于“砍头息”的核心在于相关款项和费用支付确实具有“合理性”。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会考量以下几个因素:

 

  1、借款人支付费用的时间与发放贷款日间隔时间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所谓“预先扣除”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所有权时,转让数额低于合同约定的情形。因此时间要素是认定“砍头息”的主要表现特征之一。若借款人支付费用的时间与发放贷款日间隔较短,被认定为“砍头息”的可能性更高。

 

  2、融资人对相应部分的资金是否失去支配权并影响其实际使用

 

  “砍头息”的核心就在于融资人未能实际支配使用该部分资金却要支出额外的利息成本。如果借款人未对该部分款项失去支配权,一般不宜认定为砍头息。

 

  3、债权人或其关联方收取相应费用是否具有合理性

 

  相关款项和费用支付确实具有“利息”的用途,还是“利息”的以外用途。法院在审查此类费用时,会考虑到服务内容是否真实存在;收取该部分款项是否基于合理名目或合理原因;收取利息的主体以及收取相关争议费用的主体是否为同一主体等等因素。

 

  五、被认定为砍头息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可知,法律对于“砍头息”相关约定给予了否定性的评价,砍头息的约定无效。贷款人提供借款时,如果将利息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对于出借人来说,砍头息不但不能起到规避风险的作用,反而会加大出借人的风险。因此,出借人应该注意在借贷中不要采用砍头息借贷,不要约定超过法律规定的借款利息。作为借款人与出借人约定的利息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和出借人发生砍头息借贷,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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