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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刘星雨律师: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实务指引

中恒信律师 | 刘星雨律师: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实务指引

 

  在近几年办理破产、强清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不乏公司股东作为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情形。强制清算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多,涉及的法律实务问题也较为复杂。故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刘星雨律师结合过往参与的相关案件,整理如下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实务指引,供读者参考。

 

  强制清算、自行清算还是破产清算?

 

  公司清算按照清算事由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强制清算就属于解散清算的一种,是在自行清算不能的情况下启动的一个司法清算程序。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如果公司财产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应当通过解散清算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全额清偿完毕所有债务并且分配完毕剩余财产后终止法人资格。

 

  对此,刘星雨律师认为,股东在考虑是否要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过程中,应采用排除法式的三步走。

 

  第一步,排查是否具备申请公司破产清算的条件,比如说是否掌握公司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等三表体现了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本裁定书等等;

 

  第二步,如果无法查明已具备破产原因并掌握上述证明材料的,排查是否具备自行清算的条件,比如说是否掌握公司的证照、印鉴、财务账册和文件资料、是否能够有效联系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股东,并使其配合各项清算事宜等等;

 

  第三步,如果无法达到自行清算的要求并掌握上述所需材料的,排查公司目前满足或今后可以满足何种强制清算的情形并适用。

 

  强制清算的适用情形

 

  关于申请强制清算的适用情形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这一条进行了更为明确的细化,其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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