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物权确权纠纷案件中,根据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依据受让合同提出的确权请求应当视动产与不动产区别予以对待。人民法院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权属可以予以确认。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邱某因与被申请人甲公司,一审被告陈某、魏某及一审第三人乙公司、丙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1民终***号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维护再审申请人邱某合法权益,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梁靖律师的帮助下,邱某胜诉,江西高院对本案提审再审。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邱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