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40-0988

案例中心
CASE
首页 > 案例中心 > 公司法务
400-0400-988
联系电话(节假日无休)
服务时间:9:00-18:00
联系邮箱:zhxlvsuo@163.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兆泰国际中心C座12层
中恒信胜诉 | “债转股”认定事实不清,方鹏鹏律师帮助当事人二审胜诉,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继续审理

中恒信胜诉 | “债转股”认定事实不清,方鹏鹏律师帮助当事人二审胜诉,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继续审理

  债权转股权,即投资人对标的公司由债权投融资模式转变为权益性投融资模式,不仅适用于不良资产的处置,也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化解。投资人的债权转为股权后,其所持股权是否存在代持,并不影响其以债转股方式获得股权的合法。

 

  本案中,2019年4月因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经济纠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出具调解书,约定因上诉人欠被上诉人及毛某等六人债务,该六人共同拥有上诉人名下公司51%的股权由被上诉人刘某一人代持。2022年因被上诉人刘某久拖不理毛某1.245%股权权益,毛某以没同意没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为由提起诉讼,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毛某120.43万元债转股权由被上诉人刘某代持,上诉人刘某继续履行毛某债务。上诉人主张因与被上诉人及案外人毛某之间的代持股协议是有效的,但该代持股协议是实质上的代持股协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诉讼。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方鹏鹏律师的帮助下,上诉人刘某胜诉,法院指令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恒信胜诉 | “债转股”认定事实不清,方鹏鹏律师帮助当事人二审胜诉,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继续审理

 

中恒信胜诉 | “债转股”认定事实不清,方鹏鹏律师帮助当事人二审胜诉,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继续审理

 

中恒信胜诉 | “债转股”认定事实不清,方鹏鹏律师帮助当事人二审胜诉,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继续审理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民事调解书;2019年6月13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将上诉人刘某持有甲公司51%股权强制执行受让至被上诉人刘某名下。其中,毛某对上诉人刘某的120.43万元债权转化为1.24%股权登记至被上诉人刘某名下,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偿还毛某120.43万元借款。现上诉人刘某依据新的事实起诉,请求被上诉人刘某返还上诉人刘某甲公司1.24%股权,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