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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劳金晶律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司法实务问题解析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公司破产或解散清算的情形下,因未届认缴期限未出资的股东,其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是加速到期制度的重要一环,是一种由于发生了特定的事由,从而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让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制度。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依据司法裁判口径及审理要点,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司法实务问题进行了条文梳理,供大家阅读参考。

 

中恒信律师 | 劳金晶律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司法实务问题解析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适用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形: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公司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司股东未到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应予缴纳。

 

  4.公司解散时,股东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加速到期,作为清算财产。

 

  二、执行程序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条件

 

  其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未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务人未主动履行,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二,人民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无财产可供执行。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件中,对于“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主要认定依据是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但需审查该裁定是否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程序操作后作出;

 

  其三,被执行人公司具备破产条件但不申请破产。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具备破产条件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现实路径和法律建议

 

  (一)从债权人角度

 

  在债务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考虑将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前股东作为共同被告,或者另案起诉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者在执行阶段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扩大承担责任的范围,以提高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二)从公司股东角度

 

  建议在对公司进行投资/增资时,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资金需求等合理确定认缴出资金额和期限。关注公司的商业行为,特别是重大投资项目,在公司对外债务形成后,评估公司商业前景和偿债能力,作出合法、合理的规划。

 

  (三)从公司角度

 

  公司设立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注册资本,内部建立完善的未届期股东出资催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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