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作为破产重整的对象,与一般的破产企业相比更有特殊性。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僵尸企业”均已进行过资产的清理与处理,到其进入破产程序时,多数已经没有资产;有财产的,大多属于进入破产程序前未能清理或处理的财产,其财产情况均比较复杂。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依据破产司法观点及举证责任分配,梳理解答了“僵尸企业”破产重整问题的法律路径,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探索有效的重整模式
“僵尸企业”是丧失市场生存能力的企业,通过将债务人具有活力的营业和优质资产予以整体剥离卖出,可以将部分已经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业务和无效资产予以剥离,避免在传统模式下债务人或者投资人对债务企业进行“整体接盘”,出现企业因负担过重无法恢复营业的情况,同时也能够保持经营的持续性。
二、完善强制批准权制度
企业重整机制应重在实现社会本位与市场本位之间的协调。企业强制同意权的实施,必须以正常的法律秩序来进行。
1.当债权人和实际控制人提交了强制性批准重整计划的建议时,法院可以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并通知其他大股东、投资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的列席者,由异议投票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上做出合理的答辩。
2.人民法院一旦作出了强制性审批的决定,重整方案即具法定的执行力。
因此,有必要赋予有异议的债务人相应的救济途径。
三、构建破产重整信用修复制度
应构建起较为全面的信用修复机制加强征信立法。
第一,出台银行业征信修复规则。政府要出面与银行协商具体的修复规则,统一征信记录的修复步骤。
第二,制定税务征信修复规则。“僵尸企业”因长期亏损,无法正常经营运作,自然所欠税款和滞纳金金额是巨大的。这就需要政府协同税务部门制定相应的税务征信修复规则。
第三,出台针对执行征信修复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台针对破产重整企业的执行征信修复规定,对不配合信用修复的法院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于被列入执行失信名单的债务人,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可以协调执行法院,凭借重整法院的裁定书将该企业从失信记录中予以删除,重建其信用。
四、化解企业的相关债务
(一)依法依规公平处理。通过诉讼或者协商清偿债务,平等保护各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和个别清偿行为。
(二)建立债权人会商制度。参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建立债权人会商制度,共同协商处理债务,对于“僵尸企业”要尽可能地达成和解,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帮助企业轻装上阵。
(三)统一收购债务。组建资产管理公司,统一收购产业结构合理、具有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的债务,给予“僵尸企业”重生机遇,待“僵尸企业”恢复正常经营、实现重生后,逐步分期偿还资产管理公司相应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