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是一个能够盘活资产、积极变现,使债权人能够公平获得清偿机会的程序。同时,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也会积极寻找隐匿财产,确认注册资本是否实收到位、是否有抽逃出资行为,从结果上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结合司法观点及举证分配,从多方面为大家解析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自身债权权益的维护举措。
一、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确保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
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是指不仅要保护债务人的现有财产不受损失,更要在现有财产基础上做增量增值。
(一)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债权人会议一项重要的职权即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实务中,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尤其在债务人非清算程序下,债务人的营业保护很有必要。
(二)做好债务人的财产管理监督工作
管理人负责接管和处置债务人的财产。作为债权人,我们应该关注管理人的财产管理方案是否合法、合理。
(三)选取最优的财产处置方案
根据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破产财产处置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
二、优先债权人行使别除权
行使别除权并不需要相关权利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而是可直接向管理人提出行使上述权利。
三、督促管理人追收债务人的应收账款
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提供线索,督促管理人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清收账款。管理人对外清收账款的诉讼等成本从破产财产中支出。
四、督促管理人向股东追缴出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如果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此时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的,不论出资人的出资期限是否到期,管理人都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
五、督促管理人向股东追究不配合清算责任
如企业出现清算事由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向清算责任人主张赔偿责任。
六、继续追究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责任
债务人破产并不免除在同一债务中提供保证的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责任。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