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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劳金晶律师: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之间的衔接与转化

  公司清算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两大类,作为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由于同属于非公司自行退出市场运营体系的路径,在理解和实践中常常容易被混淆。基于此,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将以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依托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理清分析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二者的边界与衔接处,以促进大家对这两种清算路径的理解。

 

中恒信研究 | 劳金晶律师: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之间的衔接与转化

 

  一、强制清算可以转破产清算的条件

 

  第一种情况是清算组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已经资不抵债,应当终止强制清算,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转入破产程序。但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不必转入破产程序:1.清算组制作债务清偿方案后经全体债权人确认;2.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3.人民法院依清算组的申请,对债务清偿方案予以认可。

 

  第二种情况是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二、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的范围及衔接?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根据《清算纪要》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后,参与强制清算的中介机构若不存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情形,法院可直接指定该中介机构作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或者指定该中介机构作为新成立的清算组管理人的成员。

 

  虽然清算组和管理人的人员范围不同,但当清算组成员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人员组成时,也可直接担任管理人。

 

  三、强制清算到破产清算的工作衔接

 

  清算组应当及时将清算事务及有关材料等移交给管理人。公司强制清算中已经完成的清算事项,如无违反企业破产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的情形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承认其效力。

 

  如果清算组实施的某些行为是违反破产法规定的,如个别清偿、低价或无偿转让、增设担保、提前清偿、放弃债权、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管理人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或确认无效,并追回财产。

 

  强制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的一般条件是资不抵债,虽然破产清算注重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在决定强制清算转向破产清算以及转换后衔接问题的处理,应在坚持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转换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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