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裁定作出后便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起到财产保全的作用,以保障全体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公平受偿。债务人破产受理后,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结合企业破产制度及案件处理经验,围绕破产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诉讼的处理做了整理和探析,供大家参考。
一、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应对策略
1、债权人:债务人公司破产清算受理前,作为债权人应在及时地向法院进行主张,以免债务人公司通过破产恶意避债。在债务人公司破产清算受理后,应及时的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2、债务人:在对方提起相关诉讼时,可以及时地通过申请法院进行破产清算。一方面,通过对公司进行清算来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合理的退出市场,以免突破公司的有限责任,增加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员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来中止诉讼程序,以增加和对方谈判的筹码。
二、律法解析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权人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不得就该债权对债务人提起新的给付之诉。人民法院对此类起诉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并告知债权人向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债权。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最后一次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或者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补充申报,不能以错过申报期限直接提起诉讼确认债权,更不可以提起给付之诉。
3、申报债权为前置程序,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自身债权或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普通债权确认之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而直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其起诉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三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诉讼为,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