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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尹雅群律师:关于公司章程法律实务的10个问答

  中恒信研究 | 尹雅群律师:关于公司章程法律实务的10个问答

  公司章程是公司重要的治理规则,也是公司运行的基础。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中,公司章程是直接、有效的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当章程缺乏相对应的规定时,这些纠纷往往充满了不确定性,其结果往往导致长时间的、大量的诉讼,可能给公司经营造成严重打击,甚者导致企业倒闭。本期内容,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尹雅群律师将与公司章程有关的法律实务问题进行汇总,共10个法律实务问题,以供参考。

 

  问题一:公司章程的地位和作用?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是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是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公司的宪章,与《公司法》共同发挥调整公司活动的作用。

 

  问题二: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不同,具体为: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问题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有什么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订,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要经创立大会通过。

 

  公司章程的修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是由股东会通过。具体通过比例要求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问题四: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内容有哪些?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

 

  (三)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下同);

 

  (四)公司党组织;

 

  (五)董事会;

 

  (六)经理层;

 

  (七)监事会(监事);

 

  (八)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九)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十)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十一)附则。

 

  此处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问题五: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谁制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主体:一是出资人机构负责制定;二是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后报出资人机构批准。

 

  出资人机构也可以授权新设、重组、改制企业的筹备机构等其他决策机构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

 

  问题六: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修改主体是谁?

 

  国有独资公司由出资人机构负责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制订公司章程修正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

 

  问题七: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的公司章程制定及修改主体是谁?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的修改由股东会负责。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制订章程的修正案,经与出资人机构沟通后,报股东会审议。

 

  问题八: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对公司内部和对公司外部两种法律效力。对公司内部的法律效力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的约束力;对公司外部的法律效力是对外部第三方具有的约束力。具体为:

 

  对公司效力:一是公司应当依其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权力、经营管理、监督等公司组织机构,并按照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二是公司应当使用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名称,在公司章程确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三是公司依其章程对公司股东负有义务,股东的权利如果受到公司侵犯时,可对公司起诉。

 

  对股东效力:股东依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转让出资、查阅有关公开资料、获取股息红利等;同时,负有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及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其他义务。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效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超出公司章程对其赋予的职权范围,其应就自己的行为对公司负责。

 

  对外部第三方效力:章程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公司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

 

  问题九:章程条款与《公司法》规定发生冲突时,其效力如何认定?

 

  《公司法》条款有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之分。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作出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约定;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作出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约定。

 

  公司章程是一种具有契约性质的自治规则,《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主要考虑的是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自主经营权。如果公司章程条款与《公司法》任意性规定不一致,则公司章程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如果公司章程条款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则公司章程的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问题十: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协议或者增资入股协议与公司章程就相同事项约定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一般情况下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发起人协议或增资入股协议与公司章程虽然在内容上有吸收和继承关系,但是两者在制定时间上有前后的差别。发起人协议、增资入股协议签订在前,公司章程制定在后。如果发起人协议或者增资入股协议与公司章程就相同事项约定不一致,应认为是发起人、投资人以新的意思表示变更了原来的意思表示。所以,应当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但是当有充分证据证明发起人协议或者增资入股协议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时,应以发起人协议或者增资入股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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