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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郭稳波律师:让与担保情形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性的法律认定

  让与担保情形下,债务人或第三人往往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将房屋转移过户至债权人名下,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与债权人无真实的房屋买卖合意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是否予以支持呢?有关这一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郭稳波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实际办案经验,对让与担保情形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性的法律认定做如下内容整合。

 

中恒信研究 | 郭稳波律师:让与担保情形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性的法律认定

 

  一、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系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无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构成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本身作为虚假行为无效,而借款担保作为隐藏行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肯定其在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担保人将房产证交给债权人的担保方式是否有效?

 

  无效,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抵押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而且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民间借贷中,以物权法规定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的,应当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依法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设立,出借人对担保财产或财产权利不享受优先受偿权。

 

  三、若房产已经完成抵押登记手续,财产权利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能否请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

 

  不能,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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