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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方鹏鹏律师:浅谈不可抗力的停工限产对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法律判定分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过程中,政府可能为应对大气污染发布停工命令,对工程进度确有一定影响,故实践中有些案件在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房期限时,对因政府发布停工停产命令导致的停工时间予以扣除。政府发布的停工命令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应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有关不可抗力的停工限产对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影响,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方鹏鹏律师通过法律知识检索,以及实际办案经验,为大家进行了如下内容整理。

 

中恒信研究 | 方鹏鹏律师:浅谈不可抗力的停工限产对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法律判定分析

 

  一、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关于“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规定。

 

  政府发布停工限产令的时间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后至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之前,如果在预售合同签订之前政府已经发布对施工方式和时间进行限制的通知,该事件并非不可预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调整交房日期来避免延期交房。

 

  如果政府已经发布大气污染常态化治理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定交房期限时,应考虑到政府因大气污染发布停工命令的可能性,从而确定合理的交房期限。

 

  三、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关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规定。

 

  主张发生不可抗力的合同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提交证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合理期限内将停工命令导致工程停工的事实通知购房者并提供政府印发的停工文件、天气情况记录、工地监理日志等予以证明。

 

  四、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关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免责的范围和程度,需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具体影响确定,如果政府发布停工命令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对因此导致的迟延交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免于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可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免除逾期交房违约责任需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政府发布停工命令是否可预见、停工命令对工期是否有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通知购房者等事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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