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楼盘停贷”是指前述“烂尾楼盘”的预售购房者,因楼盘长期停工未及时交付或很可能无法交付的商品房,而向放贷银行主张在烂尾楼盘具备交付条件之前,暂停按合同约定偿还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行为。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任桂洋律师从“烂尾楼业主断贷”纠纷困局入手,整理研究了“烂尾楼业主断贷”纠纷的实际成因及其法律要点和风险。
一、基本理论
所谓“烂尾楼”,一般是指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后,因资金、技术、规划等原因停工,或者超过预计竣工时间一定期限没有验收竣工的工程。
“烂尾楼”案件中所涉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这其中又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分包合同纠纷、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
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包括商品房预约、预售、销售、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等。
3.关联合同纠纷。主要指与建设施工相关联的合同纠纷形式,如关于建工材料的买卖合同纠纷。
4.借款合同纠纷。主要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同业拆借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等。
5.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大量“烂尾楼”案件中,法院对车位、房产查封后,业主们提起的案外人异议之诉。
二、实务要点
1.在提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讼期间,借款人对未依约偿还借款不存在主观过错时,其行为不属于失信行为。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按揭贷款合同。
3.针对逾期后至合同解除期间未归还的银行贷款本息,偿还责任的划分依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约定。
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按揭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过程中,开发商违约致按揭贷款合同解除时,为合理平衡各方权利义务,购房者向银行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最终由开发商承担。
三、业主直接“停贷”的法律风险
1.在楼盘“出险”之后,购房人主张停贷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烂尾楼盘的出现属于商品房买卖关系出了问题,与按揭贷款法律关系是相对独立的,所以不是直接就能赋予购房人可以停贷的权利。这是两个合同,两个法律关系。
2.如果银行违反规定,存有过错,购房人是否可以不还贷?
烂尾是因,停贷是果,如果只以单个合同的相对性论,不符合公平原则。对于开发商而言,收了购房人的首付款和银行贷款,却不能按时交房。对于银行而言,依约既享有抵押权,又享有债权,但却违规放贷,疏于监管甚至为开发商“开绿灯”,依法应当承担监管责任。
3.面对楼盘停工甚至烂尾,购房人是否有权单方面停止履行贷款合同义务?
此类案件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双重法律关系,若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则在购房人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