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对于大多数普通老百姓来说是一生中最大的一笔商业交易,在如此重要的一笔交易中,对于大多数没有专业知识的普通购房人来说常常会存在很多错误认识或者观点,导致自己遇到房屋买卖纠纷时受到损害,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任桂洋律师经过资料查阅,及实际办案经验,为大家整理出了房屋买卖纠纷中,90%的当事人都有的“4大”错误认识,供大家参考。
1.只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卖方违约只需双倍返还定金即可
目前在房屋买卖中,买卖双方一般签订由居间方提供的一份定金协议,或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或房屋买卖协议,这些协议共同的特点是买方在签订协议时需要交付一定数额的购房定金,作为签订网签版本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
我国《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同时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2.未网签房屋买卖合同,违约只需赔违约金或定金即可
很多当事人错误的认为,在尚未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前(网签版本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违约只需承担违约金或损失定金即可。
买卖双方虽未网签合同,但签署的买卖协议,只要具备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房屋具体坐落、价款支付、交付、过户、违约责任等,作为买方仍然有机会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强制过户。
3.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一定能够拿到合同约定的20%违约金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4.没有证据意识,想当然的认为违约方必然承担违约责任
在房屋买卖中,一方违约以后,很多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意识,却想当然的认为,对方违约将承担违约责任,而没有注意需要收集违约的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