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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张峥律师:国企领导逛街被拍,浅析民法典下肖像权益和风险的法律认定

  近日,“国企总经理与女子牵手逛街被拍事件”引发网友热议。除了对视频中男女当事人的关注,“街拍的摄影师是立功还是该担责”问题也引发网友讨论。摄影师是否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呢?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张峥律师结合相关法律知识和实际办案经验,为大家针对肖像权和隐私权做律法解释。

 

中恒信研究 | 张峥律师:国企领导逛街被拍,浅析民法典下肖像权益和风险的法律认定

  一、涉事摄影师被网友称为“立功”的行为,从法律上来讲是否合法?

 

  对于胡继勇而言,因其系公众人物,其在公众场合的不当言行受社会监督,摄影师行为属于舆论监督,不会侵犯其肖像权和名誉权。但对于视频中出现的其他人员,并非属于公众人物的,摄影师的拍摄行为可能会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二、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民法典》对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作出明确规定,比如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本人利益的需要、为了个人学习或者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等法定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擅自制作和使用其肖像,并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这是法律对肖像权人权利的限制,也是侵权的违法阻却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三、不合理使用会侵害被拍摄人的肖像权

 

  侵犯肖像权或者不当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表现,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二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随意使用或公开他人肖像。

 

  三是擅自制作、使用他人肖像。

 

  四是恶意丑化、污损他人肖像。

 

  五是利用信息技术伪造他人肖像。

 

  四、街拍路人需规避的法律风险

 

  1.从拍摄肖像作品的角度看,于拍摄前,尽量征得被拍摄人的同意;若未能及时征得被拍摄人同意的,于拍摄后,及时征得被拍摄人的同意;如果属于抓拍行为的,拍摄人在后期的公开或使用行为中就需以合法公开或合理使用为原则。

 

  2.从公开肖像作品的角度看,除非合法合理公开该肖像作品外,拍摄人在未征得被拍摄人同意的,不宜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地许可他人擅自公开其拍摄的肖像作品,尤其是涉及到丑化或不雅作品等。

 

  3.从使用肖像作品的角度看,获利型的使用行为尤其要注意,需要在使用前经过被拍摄人的书面许可或者在使用后得到被拍摄人的追认授权许可。此外,使用行为中还需注意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使用时间、解除权行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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