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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张峥律师:楼盘烂尾,购房者强制停贷的法律实务问题分析

  停贷问题在法律裁量层面体现为民生保护和金融稳定之间的矛盾,购房者单方停贷行为的本质是,暂停其与按揭银行签署的《商品房按揭抵押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清偿义务,也即中止履行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到底以什么样的方式照顾两方利益,使得从法律视角对当前停贷问题的审视更加聚焦、精准、有效,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张峥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及案例分析,为大家解析购房者强制停贷的法律实务问题分析。

 

中恒信研究 | 张峥律师:楼盘烂尾,购房者强制停贷的法律实务问题分析

 

  一、停贷事件方的法律关系

 

  在停贷事件中,购房者、开发商、按揭银行之间主要存在如下法律关系:

 

  1、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这是整个交易中的核心法律关系,也是整个交易的根本目的。

 

  2、购房者与按揭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关系,这是整个交易中的重要辅助法律关系,是实现整个交易的重要手段。

 

  3、开发商与按揭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以及购房者与按揭银行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保障着前两个法律关系的交易安全,如下图所示:

 

  二、购房者径行停贷行为分析

 

  1.根据《民法典》第526条、第527条的规定,购房者停贷行为是否被视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

 

  在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中,购房者停贷所针对的楼盘,都处于资金链断裂境地,项目皆已停工或逾期交房迫在眼前。购房者面对如此现实之危险,自然是有权向开发商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

 

  在购房者与按揭银行之间的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关系中,按揭银行依据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已经足额发放贷款,其合同项下的义务已履行完毕,购房者向按揭银行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也就没有了根据。

 

  2.抵押贷款合同关系合法存在,不能违约停止归还贷款本息。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在不被确认无效、撤销、或者解除之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相对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一旦发生期房烂尾事件,可能导致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开发商存在违约情形。

 

  3.从《民法典》制度框架来看,应保障合同公平

 

  购房者若已经有确切证据,证明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楼,基于贷款合同与购房合同的紧密关联性,购房者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和按揭合同,那么必然有权选择中止履行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至于购房者是否有权“中止履行”与银行之间的按揭合同,则需根据案件的事实和具体情况,依据《民法典》基本原则和法理进行综合判决,不能断然认为购房者中止履行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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