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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任桂洋律师:商品房面积误差的法律实务分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面积差异是目前房地产交易中产生纠纷的一大缘由。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商品房面积差异的认定和处理存在着几种不同的方式: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面积误差处理、按建筑面积计价面积误差处理、按套内面积误差处理、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处理。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任桂洋律师就商品房面积误差所涉及的常见法律处理方式进行了实务分析。

 

中恒信研究 | 任桂洋律师:商品房面积误差的法律实务分析

  1.按套销售面积误差处理原则

 

  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的规定,按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应当依据双方约定。

 

  2.按套内面积计价的面积误差处理原则

 

  当合同约定以套内面积计价时,所交付房屋的套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按本条司法解释的一般原则处理。

 

  3.买受人所购房屋公摊面积误差处理原则

 

  虽然公摊面积并非由买受人独自使用,但公摊面积的减少,将影响买受人的收益,公共设施功能也将受到影响,并且买受人的权属登记面积也将减少,多少影响了买受人的利益。故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未对该问题进行约定的依照本条司法解释的原则处理。

 

  4.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处理原则

 

  若合同约定按照建筑面积作为计价标准。则可能发生总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无误,而套内面积发生误差,包括套内面积减少,公摊面积增加;或者套内面积增加,公摊面积减少。另外还可能存在下述几种情形,总建筑面积减少,但套内面积的减少幅度大于(或小于)建筑面积减少的幅度;或者是总建筑面积增加,但是套内面积的增加幅度大于(或小于)建筑面积增加的幅度。总之是依据得房率的误差来适用该司法解释的第十四条规定。”

 

  5.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误差是否适用本条司法解释

 

  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起早小组法官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是:出卖人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有权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收到书面通知的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接受变更;若开发商未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受人退房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买受人已付购房款退还买受人,并且支付约定的相关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买受人另签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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