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买卖需要经过专门的机构进行购买,当然也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若遇到一房多卖,一定要坚决说不,因为规定要求一个房屋是不可以进行重复卖的。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围绕“一房多卖”为大家做法律问题研究。
一、法律依据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商品房“一房多卖”的处理路径
如果卖家给一方办理了过户,另一方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先办理过户的一方所有。
如果双方或者多方都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
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过户,也都没有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房屋归先占有房屋的一方所有
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并且都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房子的,房子归已经先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方所有。
在司法实践中,一房多卖,房子的归属顺序大致为: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优先于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办理预告登记优先于已经交房的,已经交房的优先于已经申请过户的,已经申请过户的优先于已经网签或者预售备案的,已经网签或者预售备案优先于已经支付房款的,已经支付房款的优先于在先签订合同的。
三、商品房“一房多卖”如何维权
1.损害赔偿请求权
房屋买受人在债权得不到实现的情况下,享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依据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定,包括由出卖人违约导致买受人直接的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2.合同解除请求权
由于房屋出卖人给付不能,使得房屋买受人实现不了签订合同的目的,房屋买受人依法享有解除该合同的权利。在一房二卖中,违约方主要是出卖方,其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所有权交给买受人,构成根本违约。在此情况下,出卖人数月以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不需要征得违约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3.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4.引入侵害债权制度
对于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不能仅依赖于合同相对方,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应该赋予其追究与出卖人恶意串通的第三方(后买受人)的责任,即将责任分配一部分给后买受人并无不当,也不违反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