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代表了公司资本所有者的权益股东会的决策,代表着绝大多数资本所有者的公司经营意识,征显着公司发展的方向。然而在公司的实际运营中,股东会的召开、决策常常出现各种问题,那如何规避股东会决议中的法律风险呢?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张峥律师为大家带来股东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的要点解析。
一、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几种情形
1.违法修改公司章程条款的。
如果公司股东会决议对章程条款的修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会决议无效。
2.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公司以补助、医疗补贴或发放实物等多种形式,通过股东会决议程序,将公司财产私分给股东的情形,均是为股东谋取利益,变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为。此种情形的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3.无权处分股权的。
股东会做出关于转让股东股权的决议,持有转让股权的股东本人未出席股东会,也未表示同意转让股权,股东签名为伪造的情况下,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
4.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
股东会中资本多数决为原则,但如果多数派股东行使表决权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多数股东信任义务原则,形成侵害少数派股东、公司或第三人利益的决议,其所作决议为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决议。
5.超越股东会职权的。
公司的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一旦进行权力划分,则其后果是一个机构不能篡夺或者干预其他机构行使权力,故此,如果股东会超越其职权,则决议无效。
二、风险防范措施
1.高度重视公司章程
股东要正确认识公司章程地位,不照搬照抄模版,应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细化公司股权比例、表决设计、利益分配、各机构职责、退出模式等规定。
2.理性安排注册资本
不少股东为彰显实力,注册资本认缴资本金额设置过高,企图通过设置超长的认缴期限来实现“小马拉大车”,带来潜在巨大风险。
3.尊重各个股东权益
投资人之间、各股东之间要彼此充分尊重,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各项规定,依法履行义务,善意倾听不同意见,求同存异,防范股东内耗困局。
三、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