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40-0988

新闻资讯
NEWS
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司法务
400-0400-988
联系电话(节假日无休)
服务时间:9:00-18:00
联系邮箱:zhxlvsuo@163.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兆泰国际中心C座4层,12层
法律科普 | 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15个裁判要点(建议收藏)

  股东资格纠纷主要存在于纠纷双方对于股东所持股权份额数量和比例标准达不成共识,一般存在隐名股东的股权得不到确认、股票及出资证明书交付请求权得不到确认等纠纷,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形式进行解决处理。今天,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给大家带来了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15个裁判要点,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法律科普 | 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15个裁判要点(建议收藏)

 

  1.在公司内部关系中,股东名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的确定,在法律上被赋予推定的效力,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人一般享有股东资格。

 

  2.股东名册虽对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但有证据证明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特征的,可以否定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3.公司拒绝或怠于进行股东名册记载或变更登记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办理相应手续。

 

  4.出资证明书只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初步证据,并不直接证明持有人具有股东身份,持有人仅出具出资证明书的,不能证明其股东身份,还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佐证。

 

  5.股东转让股权后未及时变更股东名册的记载,即使受让人在实质上已经具备了股东条件,但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仍视为股东。

 

  6.即便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不是真正的股东,公司也没有义务查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仅向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名义股东履行义务即可。

 

  7.在涉及公司外部第三人时,工商登记对于股东资格确认具有决定性的效力,但工商登记的对抗效力只针对公司外部第三人,不能据此对抗公司和其他股东。

 

  8.认定公司股东资格,应当区分公司内外法律关系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公司法》和公司法理处理。

 

  9.股权变动后,只在股东名册上进行了变更记载,而未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据工商登记文件的记载要求原股东承担责任。

 

  10.股权取得的公示,应当通过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形式表现出来,否则不具有对抗效力。

 

法律科普 | 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15个裁判要点(建议收藏)

 

  11.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具有不同的作用和效力。

 

  12.对于涉及公司外部的股东资格与股权权属确认纠纷,应以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

 

  13.隐名股东在公司外部不具有股东地位,当公司及其股东与第三人发生争议时,不能以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对抗善意第三人。

 

  14.当事人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未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权转让的效力不能对抗公司,受让人不能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法律科普 | 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15个裁判要点(建议收藏)

 

  15.股东出资瑕疵或者股份受让人未支付转让对价的,不能以此为由直接否认其股东资格。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