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您好,您申请的XX一案,经法院执行网络系统查控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您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我们将对本案进行终本处理。”
相信很多执行案件申请人和代理过执行案件的律师对这句话都不会陌生,执行案件终本,意味着法院对该案件下达“病危通知书”了。那么,我们还可以从哪些方向入手,对这位“病患”做最后的抢救呢?其实,还有三个步骤可以进行尝试,可能会有意外收获。
调查!调查!还是调查
我们从企业本身入手,调取企业内档、查询企业的涉诉情况和被执行情况等信息。
其中,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是:(1)公司股东认缴的金额是否实缴到位?是否存在股东未实缴到位便转让股权的行为?(2)企业名下是否持有高价值的商标、专利或者可转让的行政许可证?(3)该企业是否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可供执行的?(4)企业对外是否仍持有债权等等。
而一旦发现存在上述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可请求公司股东在认缴金额的范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这些对我们后续恢复执行有重大意义。
实务中,大部分的企业的股东都没有完成实缴出资,一旦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要求公司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恢复执行并追加被执行人
想要“濒临死亡”的终本案件获得一丝新机,最重要的是能够找到新的“物”(财产线索)或者“人”(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股东)。
大面积地撒网调查后,我们便重点整理调查所得的各项信息。如发现公司名下仍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公司对外持有债权或有未到账资金的,均可请求执行法院恢复执行。
此外,重点关注公司股东是否已完成出资义务。对于未完成实缴出资的股东,可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在该股东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或者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实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目的。
发起衍生诉讼
如发现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故意将名下财产转移至第三人名下,或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故意损害公司财产、最终导致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我方可发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或者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等,力求将被执行人或其股东转移的财产恢复至被执行人名下,或者追究故意损害公司财产的股东法律责任。
一般而言,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都会通过虚构的合同交易来进行。但通常由于时间非常仓促,会留下非常明显的漏洞和痕迹。
而我们需要的就是指出对方交易的漏洞和不符合常理之处,通过充分的证据链来证明其中的虚假交易行为。
以上是我们对于处理终本案件的一些常用的方法,可能并不是每一个执行案件都可以适用,更多的是一种供大家讨论、参考的思路。
执行不易,对于终本案件的处理更是尤为艰难,也许很多的执行案件最终都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所谓尽人事,听天命,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终本是无可避免的,但只要有一丝希望,都值得我们去不断地努力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