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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马彩霞律师:解析侵犯一般人格权的认定及审理要点

人格权纠纷是指因人格权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面对多样化、新型人格利益不断涌现出的行为矛盾,了解人格权保护范围的界定是审理人格权纠纷案件的关键。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彩霞律师结合法律条文规定及司法应对,归纳解析了侵犯一般人格权的认定及审理思路,供大家参考。

一、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

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侵权的认定

在具体人格权纠纷案件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最为多见和典型,原则上均遵循一般侵权的认定标准。

 

2.姓名权侵权的认定

姓名权的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干涉他人行使姓名命名权、更名权的行为;二是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包括盗用他人姓名和冒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是指行为人未经姓名权人本人授权,擅自以本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姓名权人、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

 

3.肖像权侵权的认定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构成肖像侵权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人使用了肖像人的肖像;二是行为人使用肖像未经肖像人同意;三是行为人使用肖像以营利为目的。在司法实践中,是否需要“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肖像侵权要件存在争议。

 

4.名誉权侵权的认定

名誉权侵权主要包括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有损害特定人名誉的行为,以侮辱、诽谤作为主要表现形式;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三是该行为针对和指向的对象为特定个人或者特定群体;四是行为人的行为致使权利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二、人格权侵害禁令相关裁判规则

1.是否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应综合考量是否存在侵害人格权较大可能性、是否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是否将造成当事人利益失衡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平衡保护。

 

2.对于“难以弥补的损害”,要综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应是非财产性损害,或者遭受的经济损害巨大且难以估计,或造成的损失难以通过本次诉讼解决。

 

3. 一般人格权遭受侵害或者面临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可以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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