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一些“学生在校受伤学校担责事件”的影响下,部分学校出现了“不敢放孩子玩耍,甚至课间也不让孩子出教室”的极端现象。学生在校园中受伤谁来担责?学校是否有责任?类似事件,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吕沅锦律师结合法律知识及审判实践,研究解读了校园内意外伤害,学校是否要担责,供大家参考。
一、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小学是未成年人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未成年人损害较易发生的地方,但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负有责任。
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进而应否承担责任的重要标准。校园安全是学校管理的重点难点,而实践中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可能会导致部分学校为防止事故发生而限制学生自由活动,阻碍了青少年的健康发展。
此类事件通过具体司法实践,以“小案例”阐释“大道理”,明确通过审查校方教育和管理职责来厘清校园安全事故中学校的权责,把“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校园安全须共同守护”的理念落在实处,理性守护校园安全。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因任何原因受伤,都是我们不愿看到的。为了减少类似现象发生,需要通过司法裁判的力量,让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达成统一。只有学校、家庭、社会协同努力,才能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校园安全纠纷如何划分责任?
对于校园安全类纠纷,首先需要确认的是受伤结果与行为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即学生受伤是否因他人开玩笑、恶作剧、追逐嬉闹等导致的。之后,需要认定行为人是否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一方有过错,一方无过错,则过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学校等教育机构在事故中是否需要担责,主要看学校等教育机构有没有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尽到职责的,不担责;没有尽到职责的,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观点
中小学是未成年人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未成年人受到损害较易发生的地方,但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具有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审查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