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16条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方面,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关凯予律师依托法律规则及审判实践,对胎儿利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进行了汇总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民法典》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
胎儿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财产继承权,受遗赠权等等。
具体如下:1、一般情况下胎儿出生之后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2、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时,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3、胎儿出生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二、胎儿的遗产继承
1.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但其利益仍然受法律保护,范围包括:遗产继承利益、接受赠与等。
这一表述也表明胎儿所享有的利益并不限于上述两项。例如,胎儿在出生之前,其健康遭受侵害,也可以在其出生后独立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胎儿利益保护的条件是娩出时为活体。例如,胎儿在接受赠与后,娩出时为死体,则该赠与无效,应当将该财产返还赠与人。
2.对于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根据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为死胎,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则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仍然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他继承人按法定继承。为胎儿保留遗产时,并不意味着该胎儿此时已继承了这份遗产,因为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胎儿只有从母体中分娩出来,才具有了权利能力,才能取得继承权。
三、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1.侵权行为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如出生后是活体且损害事实在其出生后即能确定的,则出生后的婴儿可作为独立的主体参加讼,其权利可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2.侵权行为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损害事实在其出生后经过较长一段时间方能确定的,如损害事实确定时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他可以作为独立主体参加诉讼,其权利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3.在胎儿父亲因侵权行为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致死的情况下,侵权行为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其抚养请求权可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不必等到胎儿出生。
4.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害的不仅有胎儿还有其他(如母亲)的情况下,则对其他人的赔偿请求权可先行审理判决,对胎儿的赔偿请求权可待其出生后损害事实确定时另案处理。
5.侵权行为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其出生后是死体的,则不再考虑其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