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贪污罪的定性和数额认定是比较明确的,但实践中,公款的去向往往出现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混合的情形,因此需要对违纪和犯罪进行实质性区分。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韩小庆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口径,对贪污罪认定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解答说明,供大家参考。
一、贪污罪的认定
1.如何认定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
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需结合公共财产的具体去向及行为人的处置意思来加以综合认定,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形式上的“侵占”行为与贪污罪中以非法占有目的的侵吞行为,以免客观归罪。不能仅凭行为人具备将公共财产据为已有的客观可能性而据此推定行为人具有将公共财产占为已有的主观目的。
2.如何认定贪污犯罪的未遂与既遂?
贪污犯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一般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并实现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如果贪污的对象是不动产,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在事实上转移了占有的,均可认定为贪污既遂。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被改制企业和国资监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已经失去控制的,应认定为贪污既遂。
3.如何认定以挪用公款手段实施的贪污犯罪?
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为目的,而挪用公款罪则是以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两罪有本质区别,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侵吞公款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以下客观事实判定是否构成贪污:一是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平帐、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二是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且没有归还行为的;三是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
二、问题解答
1.国有企业改制期间的留守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能否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是否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取决于形式上是否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是取决于实质上是否仍然在国有企业从事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等公务。
2.在国家机关设立的非常设性工作机构中从事公务的非在编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特定管理职能的非常设性机构,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只要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非在编人员亦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3.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贪污贿赂犯罪的,应如何定罪处罚?
一般应当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共同犯罪中同案犯具有不同的特定身份,不是一律依其不同身份分别定罪,关键是看各行为人是否分别利用了本人的职务便利实施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