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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拘役,段建国律师帮助当事人获从轻处罚

中恒信胜诉 | 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拘役,段建国律师帮助当事人获从轻处罚

 

  从轻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较轻的处罚,或者在可以选择的若干处罚种类中,可以较轻的处罚种类,是相对于一个客观存在的正常处罚基准之下的从轻。

 

  新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本案中,2023年10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时被民警查获。当日23时34分,医务人员抽取唐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8mg/100m1,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段建国律师的帮助下,唐某获从轻处罚。

 

 

中恒信胜诉 | 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拘役,段建国律师帮助当事人获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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