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本案中,2024年3月2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在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派出所内,因夫妻纠纷问题在接待区做笔录,后毁坏笔录。在被民警带至办案区的过程中,杨某在办案区门口用脚踹辅警王某新;在办案区内暂存个人用品时,拒不配合,用手扇打民警卞某靖的手部、用脚踩卞某靖的脚面。2024年3月28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王天然律师的帮助下,2024年4月10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4年4月17日检察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并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检察院审查观点
本院认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杨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的法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检察院审查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