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频发的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人身健康和财产权利的群体暴力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为帮助大家更深刻地认识该罪名,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震律师根据法律要旨及举证责任分配,提炼归纳了聚众斗殴案件的认定及裁判要点,供大家参考。
一、聚众斗殴的构成认定
聚众是两方或者多方参与的群体行为,聚众斗殴的人数是基本的构罪要件。从字面语意上看,“聚众”指的应是组织多人,对“众”的一般共识就是三人以上。该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因此此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不需要造成人身伤害的结果即可定罪。
所以各方在三人以上的双方互殴,以及一方在三人以上另一方尚未达到三人的,只要双方有明确的斗殴故意,人少的一方也可以构成本罪,因为其也是破坏了社会秩序。
二、聚众斗殴案件的裁判要点
1、具有明显斗殴意图的反击行为,不能认定为防卫行为。
如斗殴系因本方人员的挑衅行为引发,因挑衅行为足以表明其事先已经产生斗殴意图,故在对方人员先动手后的反击行为一般不能认定为防卫行为。
2、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对可能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后果有概括性认识,相互配合,共同加害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转化定罪。
聚众斗殴中,部分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其他积极参加者有共同加害行为的,鉴于其对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后果有概括性认识,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中具有相互配合、支持的行为。即使其并非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直接加害人,亦应一并转化定罪,但应依据对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尽量区分主从犯分别裁量刑罚。
3、聚众斗殴已经完成了“聚众”并到达现场但因故未能开始斗殴,应当认定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在实践中,对于这种行为的认识存在分歧,有观点及实践判例认为聚众并到达现场是为斗殴制造条件、准备工具,但没有实施斗殴,仅系一种犯罪预备。但司法中更倾向于认为以斗殴为目的实施了聚众行为,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已经对社会秩序的侵害产生了现实的紧迫性,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斗殴系犯罪未遂。
4、多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聚众斗殴的界限
多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虽然也表现为多人参与,但与聚众斗殴相比,一是动机不同,故意伤害一般为基于特定原因产生伤害他人的故意,而聚众斗殴具有滋事、逞强等动机,产生以聚众斗殴作为表现自己一方强势的想法。二是多人实施的故意伤害一般为临时起意,缺乏纠集的过程,或者即使进行了叫人行为,也缺乏明确的进行群体性殴斗的故意,而聚众斗殴为泄愤、逞强等有意识、有组织地纠集人员、准备工具等,纠集过程较为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