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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方鹏鹏律师帮助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中恒信胜诉 | 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方鹏鹏律师帮助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是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称谓。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张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犯罪情节轻微,或证据不足对他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时他的身份就是被不起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郑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因被不起诉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退还张某人民币12599元,张某表示谅解郑某。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方鹏鹏律师的帮助下,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郑某不起诉。

 

中恒信胜诉 | 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方鹏鹏律师帮助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中恒信胜诉 | 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方鹏鹏律师帮助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审查观点

 

  本院认为,郑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检察院审查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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