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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孙惠律师:楼盘烂尾购房者是否需要继续还按揭的要点解析

在预售房无法交付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剩余未偿还的按揭贷款是否仍需偿还,偿还的义务主体是作为直接借款人的购房者,还是作为实际收款人的出卖人,亦或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关于这一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孙惠律师根据法律规则及实践审判,对楼盘烂尾购房者是否需要继续还按揭要点进行了解析说明,供大家参考。

一、购房者可以要求停止偿还按揭贷款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商品房因开发商原因不能交付使用,导致购房人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不能履行,购房人可以请求银行终止贷款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本金、利息,或者请求银行暂停计收利息、暂停执行抵押权。这意味着,如果购房者购买的楼盘烂尾,且开发商无法履行交房义务,购房者有权要求银行停止或暂停按揭贷款合同。

 

二、购房者应继续偿还按揭贷款的情况

另一方面,如果购房者购买的楼盘烂尾,但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除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通常需要继续偿还按揭贷款。这是因为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独立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使楼盘烂尾,购房者仍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律师观点

商品房按揭贷款模式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双重法律关系,处理该类纠纷时需充分考虑该特殊模式下各合同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问题,避免因强调单个合同的相对性而造成三方权利义务的失衡。另外需要提醒读者的是合同解除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合同解除给强制断贷提供了基础;另一方面,合同解除后,如果购买的楼盘起死回生,则无法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交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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