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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渠迪哲律师:买房协议签订后解约,有关中介费问题的法律研究

  生活中,老百姓买房卖房,大多都会找中介。但如果买卖双方在中介公司的介绍服务下签订了协议,然而其后购房者因种种原因不想要房子了,拒绝履行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还需要支付中介费吗?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渠迪哲律师根据证据规则及审判逻辑,梳理分析了买房协议签订后反悔,有关中介费问题的法律研究,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律师 | 渠迪哲律师:买房协议签订后解约,有关中介费问题的法律研究

 

  一、中介费的支付判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合同一经成立,中介人就应按照委托人指示履行中介的义务,中介人的活动一旦取得结果,委托人就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二、案涉房屋居间协议是否有效?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合同成立后的履行行为。买卖合同、居间合同是典型的诺成合同。

 

  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三方之间已经成立了居间关系,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三、服务合同的真实合法性

 

  居间人提供的订约信息直接影响到双方的售、购房决定,其信息是否真实全面至关重要。

 

  虽然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但并不意味着,只要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居间人就一定可以收取佣金。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告知。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律师观点

 

  中介公司未能促成交易双方订立合同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报酬,如果为了提供中介服务确实支付了费用,对于支付了必要费用,也可以要求违约人支付。若中介公司实际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的达成,即使完成了其大部分中介义务,即使因一方违约最终未能促成双方的房屋买卖,也应当根据履行义务的程度适当支付中介费用。

 

  此外,在通过中介购房时,购房人务必了解并确认中介费的相关要求,明确自身需求,理性评估购房风险,认真阅读协议中的条款,并了解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一旦签订合同,应信守承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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