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拆迁安置期房的交付及办证时间较长,在等待交付的过程中可能发生房屋因业主的债务被查封等导致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双方也常常因房款、定金等问题产生纠纷。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买受人应谨慎对待,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郭稳波律师结合法律规则和司法观点,梳理解答了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的实务裁判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判断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关键要看拆迁安置房是否具有专属性质。
(一)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
若房屋买卖合同,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有效合同。至于政府部门关于安置房应满足相应条件方可上市交易的规定,只是政府部门的管理性规定,虽对房屋权属登记产生一定影响,但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二)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征地拆迁补偿对象获得的安置房指标是国家对宅基地被征收的农民所作的补偿,具有专属性质,依法不能转让。
二、安置房买卖中容易出现的纠纷及注意事项。
1、在限售期内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及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原则上限售期内所签的安置房买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是须在取得房产证后才能过户。
2、由于房价上涨,卖方要求买方加价否则不同意过户怎么办?
若安置房买卖合同并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该生效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对买卖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该安置房取得了产权符合过户的条件,则买方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且不需要超出合同约定之外支付所谓的房价上涨费用,待法院做出判决支持买方过户的诉讼请求后,若卖方仍不配合过户,则买方可以凭此生效的法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种情况下一般不需要经过卖方签字配合等即可实现过户。
3、卖方能否以同意支付违约金为由拒绝过户?
这个主要取决于买方的态度。按照法律规定,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作为守约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选择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因此如果买方要求卖方过户,即使卖方同意支付违约金也不能免除其配合过户的义务。
故而实务中,有些买方向卖方妥协,满足卖方的加价要求或是接受卖方的违约金而放弃要求过户的权利其实非常可惜。
4、安置房满足过户条件时,卖方已经死亡怎么办?
卖方生前与买方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该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在案涉房屋取得产权后,根据合同约定,卖方负有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义务,该协助义务属于履行特定行为之债。即使卖方死亡,卖方的继承人如果继承了该套房产,也应当一并继承卖方对买方所负有的协助过户义务,如继承人拒不配合过户,则买方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方配合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