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历史案例中,如果购房者买到了烂尾楼,一般情况下仍需继续偿还银行的贷款。然而,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和调整,一些判决趋势显示购房者在烂尾楼无法交付的情况下有了更多的维权选择,比如楼盘烂尾后是否可获停贷支持呢?围绕这一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方鹏鹏律师结合法律要旨及举证责任分配,对楼盘烂尾后可获停贷支持的实务研究进行了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
一、可获停贷支持的情形
在满足烂尾的情况下,在实践中需要购房人在起诉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一并解除银行贷款合同,若是房屋确实无法交付,法院判令解除买卖合同的同时,会一并解除贷款合同的,此时购房人就无需再偿还贷款。所以,在没有法院判令购房人解除银行贷款合同的情况下,可能购房人都不能直接断供。
烂尾楼的出现往往少不了银行的“帮助”,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比如违规放贷,违规使用预售资金,违反专款专用制度等等,最终促成了烂尾楼的出现,若是购房人有证据证明银行存在违规,将贷款资金发放到非监管账户的,购房人也有权直接起诉银行要求停止换贷,直到项目复工交付时才恢复还款义务,这在实践中也是有法院支持的。
二、“无实际交付可能”判断标准
1.已进入或已完成破产清算
开发商实际上已经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无法实现破产重组,或者已经完成了破产清算,对于已经烂尾的工程,并没有任何公司接收或没有任何企业可以实现复工复产。
2.破产重组失败
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进行了破产重组,但最终失败了,这意味着这个项目将没有任何公司接收,更无法实现复产复工。
3.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
烂尾的状态应该是房屋并不具备交付条件,无法正常居住和使用。
4.短期资金紧张暂时停工
如果开发商仅仅是短期的资金紧张,暂时停止施工建设不能算为烂尾楼。
即便房屋出现了上述烂尾的情况,确实无法实际交付房屋,咱们购房人可能也不能以此为由直接拒绝断供。因为从法律上来说,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和银行贷款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购房人不能直接以房屋烂尾或者实际不能交付为由直接断供,否则业主的征信会受到影响。
三、面对烂尾楼,购房者的有效做法
1.在商品房预售模式下,购房者是处于非常劣势的地位,因此无论是个人维权还是联合维权,都不要采取“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办法,代价太大,应慎重选择维权方式。
2.如果要实现停止还贷,首先要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进行审查,其次对是否存在法定合同解除事由进行审查,先确认购房者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3.即使享有合同解除权,也需要抓紧在除斥期间内行使,否则解除权就消灭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