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40-0988

新闻资讯
NEWS
首页 > 新闻资讯 > 商品房纠纷
400-0400-988
联系电话(节假日无休)
服务时间:9:00-18:00
联系邮箱:zhxlvsuo@163.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兆泰国际中心C座4层,12层
中恒信律师 | 郭稳波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指引十条,建议收藏

  房产是城市大多数家庭的主要财产,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历来是民事审判涉民生涉营商的重要部分,审理好此类案件对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优化资源配置、服务企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提升营商环境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郭稳波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及裁判指引,整理分析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指引十条,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律师 | 郭稳波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指引十条,建议收藏

 

  一、当事人通过缴纳诚意金、签订意向书等方式,仅表达房屋买卖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买卖合同,一方以对方不签订买卖合同为由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二、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时已经知道将来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拒绝签约的一方以双方不能就该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为由抗辩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三、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签约义务,守约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强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不予支持。预约合同约定的定金等违约责任明显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守约方请求增加赔偿的,可予支持。

 

  四、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五、当事人以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一)出卖人未领取权属证书的;(二)转让划拨建设用地上房屋,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的;(三)买卖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四)房屋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的;(五)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六)按份共有人违反法律规定转让其份额,侵害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

 

  六、出卖人以签订虚假装修合同等方式拆分商品房价格规避限价政策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效力。

 

  七、出卖人假冒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买受人主张适用善意取得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八、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后一手买卖合同的效力。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依据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

 

  九、出卖人为套取贷款与他人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买卖合同无效。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买卖合同虚假,仍然与买受人签订房屋担保贷款合同的,该贷款合同亦属虚假,应当认定无效。贷款合同关系实际存在于金融机构与出卖人之间,合同效力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十、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以房款抵偿其他债务,一方当事人以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债务人未履行以房抵债协议,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因债务人的原因以房抵债协议不能履行,债权人请求解除以房抵债协议,按照原约定清偿债务的,应予支持。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