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中,往往涉及三方当事人——购房者、开发商、银行。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尽管两份合同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只有在房屋买卖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贷款合同才具备实际意义。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方鹏鹏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裁判口径,就开发商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购房者贷款合同的问题做梳理分析,供大家参考。
1.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应当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要旨: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2.商品房出售方逾期交付房屋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均被解除的,剩余贷款的返还责任应由出售方承担。
要旨:商品房出售方逾期交付房屋,买受方作为守约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被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商品房出售方应按约将购房首付款和已支付的贷款本息返还给买受方并赔偿支付首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同时承担剩余贷款的返还责任。
3.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应当予以解除。
要旨:现因开发商与购房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购房者与银行签订的购房担保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开发商应当向银行支付其未还贷款。
4.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被生效判决解除的情况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应解除。
要旨: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该规定并未区分商品房买卖行为系投资行为还是自住行为,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被生效判决解除的情况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应解除。
5.以按揭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导致借款合同也解除的,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债务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
要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已不存在,因该合同解除,借款用于购买房屋的购房担保合同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在开发商占有借款的情况下,再由购房者继续向银行归还借款显然对购房者显失公平,故购房担保合同虽系有效合同,但仍应予以解除,开发商应将购房者在银行处所借的购房款返还给购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