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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许鑫律师:可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六种法定情形

中恒信律师 | 许鑫律师:可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六种法定情形

 

  长期以来,执行难不仅成为困扰人民法院的突出问题,也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那么如何破解执行难?在实践中,如果出现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是否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或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这常常会成为困扰不少申请执行人的问题。为此,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许鑫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此予以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七条主要针对的是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根据该规定,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当然,根据该规定,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主体也包括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

 

  二、股东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八条主要针对的是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根据该规定,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款中并未规定可追加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为被执行人,这一点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中规定的主体范围有所区别。

 

  三、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九条主要针对的是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根据该规定,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转让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当然,根据该规定,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主体也包括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

 

  四、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条主要针对的是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情形。根据该规定,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于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公司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股东无偿接受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公司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2)出现第(1)项事由后,该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3)该无偿接受行为致使公司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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