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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许鑫律师:如何避免公司人格混同

中恒信律师 | 许鑫律师:如何避免公司人格混同

 

  公司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公司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在财务、业务、组织机构或者人员等方面存在重合或者交叉,例如两家公司雇员完全一致,业务相同或频繁有财务往来。认定公司人格混同的意义在于否认公司人格,当公司存在债务纠纷时,如果因其关联公司或者股东导致债权人无法要求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以公司人格混同为由,否认公司的法人资格,要求关联公司或者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期内容,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许鑫律师就公司人格混同问题,为大家做法律分析。

 

  一、如何判断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

 

  判断企业之间即关联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有三个标准,即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

 

  人员混同一般是指公司的经理、高管、财务等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

 

  业务混同一般是指对外宣传、以及在合同履行中合同的签署、开票、出货、仓储等有混同的情形。

 

  财务混同一般是指关联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资金、账务等无法证明已做区分。员工在关联企业的业务业绩奖金由同一账户发放等等情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认定关联公司存在人员、业务、财务上的高度混同,导致财产无法区分,那么即使工商登记为不同的法人,也可以因被认定为丧失独立人格,而需要关联公司一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律分析

 

  (一)认定公司人格否认的常见情形:1.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此时承担连带责任的是该股东;2.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在其控制的关联公司之间进行财产、债务转移;或者是母公司将子公司作为“提款机”,此类情况在母公司和项目公司之间较为常见。此时,承担连带责任的是相关的关联公司。

 

  (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案件中,原告只能是因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而受到严重损害的债权人,被告应只限于被控股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实施了财产、债务转移的关联公司。

 

  (三)如前文所述,法院以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产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认定构成人格混同。

 

  (四)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在公司独立人格否定案例中,责任的流向不仅仅可以是“从公司流向控股股东”,也可以是“从公司流向控股股东,再由该控股股东流向其他受制于该控股股东的关联公司”,即所谓的“公司面纱反向刺破”。

 

  三、许鑫律师建议

 

  为避免造成企业人格混同,针对三个标准即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情形,许鑫律师建议的防范措施如下:

 

  (一)不同场所办公。

 

  在不同的场所办公,可以在物理上分割关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可以对外采用不同的抬头。

 

  (二)人员业务区分。

 

  不同企业之间分配不同的人员。即使是使用相同的人员,在对外签署的文件中,也要对人员签字有所控制,尽量保持人员上面的区分。同理,在业务上,可根据经营范围、或经营区域由不同企业运作,尽量做到泾渭分明。

 

  (三)财务区分。

 

  这是最重要的区分。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尽量做到A公司的事务A公司记账,A公司出资、A公司人员一一对应。即使有不能对应的情形,也要提前做好“情况说明”等文件,提前预防。

 

  (四)档案室、财务室、仓库有独立的划分区域。

 

  档案室、财务室、仓库通常是判断企业人格混同的重要依据,单独的管理,能有效的避免造成混淆。

 

  为了避免关联公司的债务牵连,企业应预防在先,避免因企业之间人格混同而造成牵一发动全身的不利后果。有条件的应该从企业建立之初就开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争取防患于未然,让专业的律师针对企业现状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给企业一个全面把握法律风险的机会,但大多数企业是做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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