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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劳金晶律师: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公司的原股东责任判定

  出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的需要转变公司组织形式,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后,原股东对公司变更前的债务应否承担责任?基于这一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依据司法实际及裁判要旨,对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公司的原股东责任判定进行了焦点归纳,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律师 | 劳金晶律师: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公司的原股东责任判定

 

  一、一人公司原股东对持股期间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规定,在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的情况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现任股东而言,是否需要承担股权受让前公司所负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对此类问题,目前法律尚未有明文规定。但在现有司法实践中,对于数种情形都存在判令承担连带责任的裁判。

 

  一人公司的原股东,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1)该公司债务系形成于原股东持有一人公司股权期间;(2)原股东无法证明其在持股期间,个人资产与该一人公司资产相互独立。

 

  二、股权变更时的股东风险

 

  一人公司在进行公司股权结构变更时,对于原股东及新股东来说,也存在着特殊的法律风险,具体表现如下:

 

  1.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对其持股期间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尽管公司股权已经发生转让,但对于原股东持股期间公司的债务,原股东依然需要承担自证当时财产独立的责任,否则将会对其持股期间产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方面是出于维护正常交易秩序,防止股东以转让股权逃避债务的原因考虑,一方面也是由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原股东既然享受过一人公司股东的独有权利,则也应当承担一人公司股东应尽的法律义务。

 

  2.受让一人公司股权后,新股东对受让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受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后,对于股权转让之前公司的债务,如果新股东无法证明当前公司的财产与自身财产相独立的,对于该债务,仍然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公司的债务具有连续性,不论股东如何变更,对债权人而言,公司债务的主体没有变。因此,无论对于何时形成的公司债务,现股东都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自证财产独立的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对变更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使变更为普通有限公司,原股东如果不能证明自身财产的独立性,对变更前的公司债务,仍然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人公司股东为逃避债务而变更公司形式,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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