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40-0988

新闻资讯
NEWS
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司法务
400-0400-988
联系电话(节假日无休)
服务时间:9:00-18:00
联系邮箱:zhxlvsuo@163.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兆泰国际中心C座4层,12层
中恒信律师 | 许鑫律师:如何区分“股东协议”与“股东会决议”

中恒信律师 | 许鑫律师:如何区分“股东协议”与“股东会决议”

 

  股东协议与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往往都涉及公司治理问题,在实践中认定该事项为协议事项还是决议事项,将产生法律适用的差异,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因此,正确区分股东协议与股东会决议,是促进公司治理合法、有效的关键。本期内容,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许鑫律师深刻剖析了两者的区别,并给出了实务合规建议。

 

  股东协议与股东会决议的区分要素

 

  股东协议与股东会决议因其名称、外观的差异,不难发现协议受《民法典合同编》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决议受《公司法》等商事法律规范调整。因此多数学者都在形式上分析出二者的差异:

 

  1.性质归属

 

  股东协议属于民事契约,股东会决议则属于组织规则。虽然《民法典总则编》在第六章中将决议行为规定为民事法律行为之一,但因决议的形成、效力机制与合同等典型民事法律行为存在差异,体现社团属性,因此抽象为了社团的行为,属于特殊民事法律行为。相应地,决议所确立的规则是组织规则,系经由股东个人意志的提出、妥协、整合等一系列动作上升而成。

 

  2.效力范围

 

  股东协议由各方股东协商一致订立,生效后对签署各方产生约束力;而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形成,对全体股东、董监高以及公司产生约束力,后面加入的股东也需受其约束。

 

  3.法律后果

 

  违反股东协议的,守约方股东可要求违约方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对股东决议的违反,并不直接对该股东产生个体责任,只能从决议效力判定的层面,寻求判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可撤销的可能,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认定。

 

  实务建议

 

  法律难以涵盖商业活动的各个方面,实践中各类公司也很难对涉及公司运营和股东权益分配的事项作出明确区分,因此股东协议或股东会决议无法对各类事项进行泾渭分明的规定。

 

  许鑫律师认为,认定为是股东协议还是股东会决议并非只看其形式,更应侧重于对其内容的实质性分析。为避免产生性质认定的争议,许鑫律师给出如下实务建议:

 

  1.完善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某些涉及公司、股东重大利益的事项需以决议形式作出。

 

  ①除《公司法》规定的需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外,涉及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资产处置等关乎公司、股东重大利益的事项,可以金额为标准,在章程明确需要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作出决议。

 

  ②在章程中明确股东表决权规则、利润分配规则及优先认购增资等规则,确保股东不能在未经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以股东协议的形式变更该等规则。

 

  2.股东不得利用股东会资本多数决等决议规则,作出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决议,否则将不能产生决议之效力。

 

  常见的情形有,利用资本多数决的规则作出定向减资的决议。在该种情形下,虽然并未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所确立的决议程序和规则,但由于改变了公司设立之初的各股东关于同比例增资、减资的约定,显然已超出股东会职权的范畴。此时,受侵害的股东可主张撤销决议。若股东之间就该等事项另有协议约定的,则可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确保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保持一致,避免依据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与股东协议发生冲突。

 

  在公司设立之初,股东之间会对设立后公司的治理、运营等问题作出约定,后续确立的公司章程往往会吸收股东协议的约定。若公司章程对股东协议约定的内容作出变更的,应明确关于该等事项的约定以章程规定为准。

 

  公司设立之后,股东之间若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有变更的,除了签署股东协议外,还需以法定程序变更公司章程,确保后续依据章程作出的决议不与股东协议发生冲突。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