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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刘子曦律师: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边界和损害救济

中恒信律师 | 刘子曦律师: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边界和损害救济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质的体现。关于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相关法律规定集中在《公司法》第71条、第7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2020年修正))第17条至第21条。本期内容,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刘子曦律师围绕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相关概念理解等问题展开初探。

 

  一、“同等条件”的判断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根据《公司法解释四》(2020年修正)第18条的规定,在判断是否符合“同等条件”时应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二、股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及内容

 

  1.股权转让通知的方式

 

  在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况下,一般应由转让股东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的关于股权转让事宜的通知。

 

  (1)股权转让通知的发布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性要求,即应由转让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对其他股东的通知可以不仅限于一次,转让股东的不同通知行为、通知形式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但最终应将股权对外转让的事项以及“同等条件”告知其他股东。

 

  2.股权转让通知的内容

 

  关于股权转让通知应包含哪些内容,《公司法》以及《公司法解释四》(2020年修正)未作明确要求。但根据《公司法解释四》(2020年修正)第18条的规定,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三、如何理解“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1.“过半数”应指人数过半,而非表决权比例过半

 

  关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指股东人数过半,还是指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比例过半,《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法条文字表述以及司法实践,此处的“过半”应指人数过半。

 

  2.“过半数”不包含本数

 

  应注意到,在《公司法》的法条中,对于“半数以上”以及“过半数”进行了区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据此,如果《公司法》中条款规定的是“半数以上”,则应包括本数。如果《公司法》中条款规定的是“过半数”,则应为“超过”半数之意,即不包括本数。鉴于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中使用的是“过半数”的表述,因此,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获得其他股东(转让股东自身的表决不能计算在内)超过半数(不含本数)的人数的同意。

 

  四、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及灭失

 

  《公司法解释四》(2020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公司法解释四》(2020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有期限限制,此种期限限制按照如下方式确定:(1)如章程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有明确规定的,则应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购买请求;(2)如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规定不明确的,以转让股东发送的通知中确定的期限为准;(3)如果通知中没有确定期限或者通知中确定的期限少于30日的,则行使期限为30日。

 

  五、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关于转让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合同效力问题,《公司法》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等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四》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此类合同的效力,公司法并无特别规定,不应仅仅因为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认定合同无效、撤销合同,而应当严格依照合同法规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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