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层出不穷,特别是对于一些主要依靠互联网信息盈利的电商平台和外贸类公司来说,盈利模式往往和商业信息或公司的很多大数据信息相关联,这些大数据信息能够为此类电商公司带来可观的收入,具有核心商业价值,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就是该类公司的商业秘密。司法实践中,很多互联网公司的大数据信息时常会被不法分子窃取或以贿赂、电子侵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后进行营利。由于此类案件受到专业性较强、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较少等不利因素的影响,被害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往往以案情复杂、证据不足为由对其不予立案,被害公司对此也苦于控告无门。因此,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王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大家分享“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司法实务中认定问题详解。
一、商业秘密是否能够成立,是认定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前提条件。
在认定商业秘密时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几方面:
第一、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
应着重审查涉案商业秘密是否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已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
第二、涉案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
应着重审查证明商业秘密形成过程中权利人投入研发成本、支付商业秘密许可费、转让费的证据;审查反映权利人实施该商业秘密获取的收益、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会计账薄、财务分析报告及其他体现商业秘密市场价值的证据。
第三、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应着重审查权利人是否采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保密措施,并注意审查该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重要程序是否相适应、是否得到实际执行。
二、商业秘密认定的鉴定和被害公司因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鉴定,是认定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关键。
由于商业秘密的认定以及是否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的认定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通常需要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专门的鉴定意见。要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一般至少需要两份鉴定,一份是对商业秘密能否成立的认定鉴定;另一份便是被害公司因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鉴定。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在认定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时难以决定,往往会以无法认定权利人损失或者商业秘密定性上存疑为由不予立案。所以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商业秘密定性的鉴定和被害公司因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鉴定就成为了能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关键点。
因此,在申请专业鉴定机构作出上述两份鉴定时,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查鉴定主体的合法性,包括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是否具有鉴定资质;二是审查委托鉴定事项是否符合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鉴定人员是否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三是审查鉴定材料的客观性,包括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取得方式是否合法,是否与原始材料相一致等;四是审查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包括鉴定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方法和标准的选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最后,还要注意审查鉴定意见与其他在案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证据之间的矛盾能否得到合理解释。必要时,可聘请或指派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审查案件,申请鉴定人及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向办案机关解释专业性问题,对鉴定意见的科学依据以及合理性、客观性发表意见,从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三、行为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证据和非法获利的证据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要补充。
行为人窃取或电子侵入被害公司的系统后,往往会将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信息通过拷贝或数据传输的方式予以转移。对此通常会留下相关的记录信息,比如微信传输记录、U盘拷贝记录、电子邮件发送记录等等,这类证据材料往往成为认定行为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证据材料,从而证实行为人具体是通过何种手段获取或非法披露被害公司的信息的。
另一方面,实践中行为人往往因非法获取或披露被害公司的商业秘密后非法获取利润,对此,应当着重核查行为人的手机微信转账记录和银行账户转账等记录,以及其工资之外的大额收入转账记录等非法获利的证据材料,以此来证实其通过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而非法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