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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丁天梓律师:海外代购可能涉刑,这些法律风险一定要清楚

 中恒信律师 | 丁天梓律师:海外代购可能涉刑,这些法律风险一定要清楚

 

  近年来,中国网络购物市场高速发展。不少网店主正是通过互联网海外代购这种渠道避开应缴税额。代购逐渐成为一种职业,成为产业化的现象,从拜托朋友帮忙购买一些东西到之后的产业化趋势。所以既然成为一种产业,那么其中的法律风险就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海外代购的刑事责任主要在于卖家,因为卖家负责把东西从国外带进来之后在国内进行二次销售。“海外代购”过程中若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丁天梓律师总结出可能会涉及罪名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在我国《刑法》第153、154条中有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犯罪标的包括两类: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如被限制进出口数量的烟、酒、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一般文物等;以及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绝大多数进出口商品都属此列。

 

  二、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条中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主要有: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该罪在刑法中的我们称之为“口袋罪”,也就是说可以在一个比较大的弹性范围内,对于刑法其他条文中不好调整的一些行为做一个综合的处罚。其核心就是应当由国家或者法律颁布的许可证才可以经营的领域或行业,但是行为人没有许可证也在经营。通常发生在我们销售药品的时候,国家在药品的销售中是有专门许可制度的。但是我们在购物网站上看到的卖家,也包括其他网络平台上销售药品的卖家,都在销售国外进口的药品,因而不必然是具有许可证的。所以从许可证的角度来看,很有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销售假药罪

 

  该罪名规定在《刑法》第141条中,这个罪名现在来看反倒成为代购卖家面临的最大风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十七条中就具体分析了该罪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以及对假药进行了定义:“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对假药的定义有两种,一种是俗称“真正的假药”,是指药品的成分和药品说明书上描述的成分不符合,或者是不具备药品的功能而自诩为药品,这种就可能引发严重的人体健康危害;第二种就是“法律拟制的假药”,实际上药是真的,成分也符合相关标准,但问题在于进口时没有经过相关的审批流程,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视为假药处理。不论是视为还是真正的假药,在《刑法》关于销售假药罪的规定中,都是按照假药来论处,所以这一罪名对于海外代购的卖家来说风险特别大。

 

  在海外代购中,从卖家的角度来看,面临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风险很大。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现实生活中,许多行为人并不一定了解自身行为可能会导致的严重法律后果。

 

  从买家的角度来看,也往往希望网络卖家可以省下关税,供给其便宜的进口货,但这对作为委托人的大量网络代购消费者来说,也有可能成为走私犯罪的共犯!就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来看,该罪不以牟利目的为条件,消费者如果通过互联网海外代购大量物品,超出免税额应申报关税而未申报,偷逃应缴税额达10万元以上的,也可能以货主身份成为走私犯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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