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40-0988

新闻资讯
NEWS
首页 > 新闻资讯 > 刑事辩护
400-0400-988
联系电话(节假日无休)
服务时间:9:00-18:00
联系邮箱:zhxlvsuo@163.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兆泰国际中心C座4层,12层
中恒信研究 | 刘子曦律师:女方同意发生关系仍构成强奸罪的情形研究

中恒信研究 | 刘子曦律师:女方同意发生关系仍构成强奸罪的情形研究

 

  在一般刑事犯罪认知中,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但是在实践中的某些情形下,即便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但其行为依然构成强奸罪。本期内容,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刘子曦律师,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刑法》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除了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几种从重处罚情形等常见的强奸罪案例之外,根据相关法学观点以及司法实践,有以下几种情况,即使是女方同意(实际案例中通常是情侣或熟人之间)发生性关系也涉嫌构成强奸罪:

 

  1、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是要求使用安全套,而男方不答应使用,强行发生性交,构成强奸。

 

  2、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是建议去酒店开房,而男方不想去,坚持在公园长椅上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

 

  3、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是要求避开月经期,而男方不答应,在女方来大姨妈的情况下强行性交,也构成强奸。

 

  4、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女方未满14周岁,依然构成强奸罪。

 

  …

 

  以上情形常出现在恋爱期间的男女朋友之间,或者非正常的恋爱关系期间,这类行为很多时候不引起重视,女方也往往自认吃亏,但是却是游走在犯罪边缘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触犯强奸罪。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