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购房者一般都知道买房时要看“五证”,也就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证》。但是,在实际的购房过程中,难免因为各种疏忽,忘记查看开发商是不是五证俱全。签完合同,交完钱,才发现商品房没有预售许可。这种情况,商品房买卖的行为还有效吗?今天的内容,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1)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2)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
(4)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6)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也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开发商在起诉前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