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债务案件中,有很多债务人为了逃避还款责任,都会选择将财产进行转移或隐匿,而父母将名下房产登记到未成年子女名下,也是常见的手段之一。父母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未成年子女是否一定享有该房屋所有权?若父母的债权人对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申请强制执行,该未成年子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能否得到支持?下面,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就给大家做一下分析。
在法律实务中,必须合理区分被执行人财产和未成年子女财产。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登记在公民名下的房产即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公民作为产权人,对于房产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排他性权力,任何人不得干涉。未成年子女根据其年岁、智力、精神状况、收入情况等是可以拥有个人财产的。正常情况下,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若是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被执行人与未成年子女间的关系特殊,这种特殊性体现在,一方面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在未成年人房产的买卖、登记过程中,往往是父母代其行使权利,合同、单据上往往是父母的签名,这使得实践中很难区分被执行人是在转移财产还是在代未成年人购买房屋,另一方面,家庭成员间的基础关系决定了财产的共有性质。
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采取执行措施。未成年人主张房屋归其个人所有,需举证证明系其个人劳动所得或因继承、奖励、他人赠与、报酬、收益等合法来源取得。否则,位于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应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